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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6/22 10:21:33 访问次数:1169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今年是我省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二年,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建办市函〔2018〕12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支持使用工程总承包业绩进行企业资质申报

      (一)鼓励设计企业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设计企业,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也可以直接向我省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设计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渠道提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的相应条件进行审查。

      (二)鼓励施工企业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已取得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直接申请相应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鼓励具备条件的施工企业申请我省审批权限的工程设计资质,提高企业多元化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资质申报使用工程总承包业绩的有关要求。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申请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工程业绩申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企业业绩应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于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以工程总承包和联合体形式完成的业绩,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用于申报并取得资质后,参与工程总承包或联合体的其他施工企业或设计企业不得再次使用该业绩申报相同类别的资质。资质许可机关审查时,重点核查业绩真实性和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深化“证照分离”试点改革,逐步推进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

      (一)深化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试点改革。广州、深圳、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3种方式分类深入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指导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进一步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告知承诺书内容,处理好企业承诺后取得资质证书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关系,研究对以审批告知承诺制形式取得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跨地区重组分立、注册地变更等情况的管理措施,探索对失信问题突出企业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建立健全企业告知承诺内容核查机制。有关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建立健全企业申报资质告知承诺内容的核查制度,以申报业绩核查为重点,明确核查方式和核查程序等有关要求,规范核查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全省有关信息共享机制和核查工作协调机制,为核查工作高效、顺利开展提供有利条件。

      三、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做好省级委托事项的实施工作

      (一)加强业务指导和层级监管。我厅将加强对省级委托事项实施的业务指导,促进有关地市审批人员加深对有关企业资质标准的理解,统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执行尺度。我厅将加强对委托事项的层级监管,每年对委托有关地市实施的企业资质许可事项,采取我厅直接抽查、组织地市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二)做好委托事项的总结改进工作。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总结,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对策,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涉及需我厅层面解决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四、支持企业做专做优,对信誉良好的企业直接核准专业承包资质

      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或我省的资质许可,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且信用良好,具有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直接核准相关专业承包资质(详见附件),由我厅和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资质许可管理权限直接核准,不再要求企业具备低一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可以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自行施工完成的专业工程指标认定,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应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在申报时需提供自行完成该项总承包业绩中相关专业工程施工的证明材料。截至2020年底前,企业可以按照专业承包资质增项的渠道提出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该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相应条件进行审查。

     五、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做好疫情期间企业资质证书届满换证工作

      为助力推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7月31日;对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7月31日。在此期间相关资质证书均视为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企业如因出省经营等情况需要在资质证书上明确顺延有效期的,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凭原资质证书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换发资质证书的申请,资质许可机关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实企业资质信息无误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换发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7月31日的资质证书。

      六、重视总结试点成效,做好改革试点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我厅将在指导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深入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评估的配合工作,明确牵头科(处)室,认真做好有关情况的收集总结和数据统计等工作,并确定一名联系人,与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对接评估有关事宜。

      在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以便共同研究解决。

      特此通知。

      附件: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系列资质核准目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2日   

      (联系电话:020-8313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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