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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公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求《关于全面推进消防、人防设计审核
    发布时间:2018/7/27 11:10:43 访问次数:1326

     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人防办

    粤建市函〔2018〕170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消防、人防部门: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决定》有关推动行政审批和服务流程“革命性再造”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粤办发〔2018〕27号)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人防办联合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进消防、人防设计审核(查)及验收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

      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18年8月3日前书面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关于全面推进消防、人防设计审核(查)及验收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何志坚,联系电话:020-83133632,传真号码:020-83302269,电子邮箱:jzscjgc@sina.com;省消防总队冯敏莹,联系电话:020-87119072;省人防办高显微,联系电话:020-86115059)



    附件

     

    关于全面推进消防、人防设计审核(查)

    及验收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消防、人防部门: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决定》有关推动行政审批和服务流程“革命性再造”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粤办发〔2018〕27号)的要求,现就全面推行消防、人防设计审核(查)及验收行政审批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一标准、流程再造、集中服务、结果互认、依法监管”的思路,坚持质量第一、以人为中心和依法监管的原则,大力整合住房城乡建设、消防和人防等部门施工图审查和工程验收环节,推行集中审图和联合验收,推动行政办事从以政府部门为中心向以行政相对人为中心转变,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切实提升审图和验收环节的服务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实行集中审图。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整合并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人防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审核或备案。

    1.全面推行多审合一。按照“一个项目委托一家机构审查”的原则,将消防设计审核和人防设计审查合并由一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整体审查。建设单位在委托审图时,应当提供专业类别完整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2.明确消防、人防审查标准。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规定,属于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所涉及的消防设计内容应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参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要求实施技术审查。涉及修建的人防工程设计内容均应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国家规范标准实施技术审查。

    3.明确审图机构。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备案的机构,可承担名录备案资格相对应工程(含消防、人防专业)的整体审图工作。专门独立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现有人防审图机构通过充实人员力量、合并重组等方式,申请列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门户网站(网址:http://113.108.219.40/Dop/)实时公布。

    4.明确审查时限。增加消防、人防等审查内容后,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审图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5.对部分特殊工程开展专家评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审查,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依法向地市级消防部门申请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施工图审查时间: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4)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

    地市级消防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后,应就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工程项目向省级消防部门提交书面请示。省级消防部门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可以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和施工图审查依据。

    6.鼓励政府购买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公开择优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图。鼓励地方政府安排施工图审查费用预算并承担相关费用,减轻建设单位负担,降低审图阶段制度性成本。

    7.加快数字化审图系统和信用信息建设。研发应用多审合一的数字化审图系统,构建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库,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无纸化申报和电子签章,推行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使用和存档。审查全过程留痕,审查结果透明,让企业少跑、信息多跑。建立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制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强化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动态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联合惩戒力度,对失信单位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提高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

    8.加强审图和设计质量监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加强消防、人防等各类别专业人员力量的配备和培训,尽快达到消防、人防专业从业能力,并确保审查质量。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消防、人防部门。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消防、人防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审图质量、设计质量的监管力度,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依法处理并予以曝光。

    (二)将消防、人防专项验收列入限时联合验收。落实《广东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58号)有关将规划、人防、水土保持设施、安全防范、职业病防护、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验收事项合并为联合验收的要求,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含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人防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列入各地工程建设项目限时联合验收事项范畴,由建设单位提出联合验收申请,提交一套验收图纸、一套申报材料,受理部门统一受理,统一组织联合验收,各部门协同参与,并联出具验收意见。

    1.明确受理部门。10月1日前,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消防、人防部门根据国家和省营商环境综合改革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政策要求,提请市政府明确统一的受理部门和对外服务窗口,实施“一站式”、“一门式”服务,负责受理和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

    2.统一办事指南9月20日前,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消防、人防部门制定消防、人防列入限时联合验收后的办事指南,明确受理条件和材料。

    3.整合验收内容。10月1日起,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涉及土建、结构、装修等内容均整合并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部门参与工程项目联合验收仅针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建筑消防设施设置和运行情况、消防组织建设等灭火救援条件内容和专家评审意见特殊技术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明确工作流程

    1)申请受理。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提交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并按照办事指南提交验收图纸和相关材料。资料不齐全的,注明需补充材料内容,受理部门应出具补件通知书,待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统一受理。

    2)开展验收。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分送消防、人防主管部门,并确定联合验收具体时间,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消防、人防主管部门。联合验收时间原则上应为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当日。消防、人防部门应按受理部门要求参加联合验收,涉及较大规模工程项目的,可提前开展现场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消防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检查结果书面材料,人防部门出具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各部门应书面阐明理由。

    3)意见反馈。消防部门应在联合验收当场将消防验收检查结果书面反馈受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人防部门应在联合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将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送受理部门统一汇总。受理部门应在收到各部门验收结果文书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过对外服务窗口统一向建设单位送达验收结果文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对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申报。

    5.消防验收实施验收检查机制。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关于现场验收的内容规定和广东省标准《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J/T15-110-2015)要求,对工程项目所有部位和设施进行验收检查,并对建筑消防设施组织实施调试检测,形成消防专项验收报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在消防专项验收报告和工程项目消防安全信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确认。验收检查过程中,消防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专项验收报告,采用局部抽查形式核实验收资料与现场一致性,消防验收人员出具的检查结果书面材料,可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结果文件。

    (三)做好工作衔接。

    1.10月1日起,消防、人防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人防设计审核(查)及相应的专项验收申请,消防、人防设计审核(查)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集中审图管理,消防、人防专项验收实行限时联合验收。

    2.10月1日前,消防、人防部门已受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人防设计审核(查)和竣工验收,相关行政审批继续由消防、人防部门按照既定审批流程负责办结。

    3.10月1日起,由消防、人防部门负责办理的设计审核(查)或专项验收意见为“合格”的,建设单位可不再办理相应的委托审图或验收申请事项;由消防、人防部门负责办理的设计审核(查)或专项验收意见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应的委托集中审图或限时联合验收申请事项。

    (四)加强组织实施。

    1.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消防、人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建立相应部门合作机制,落实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审图及限时联合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2.积极宣传报道。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增进社会公众对施工图集中审查和限时联合验收工作的了解和支持,顺利推进改革工作。

    3.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消防、人防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组织引导审图机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审查行为,确保审查质量,提升施工图审查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审查行业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问题可相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消防、人防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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